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经北京市政府同意,《意见》多措并举推动北京市装配式建筑向绿色化、低碳化、智能化方向迈进,切实提高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水平,加快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在实施范围上,《意见》指出,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中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安置房,下同)应采用装配式建筑;通过招拍挂文件等方式设定相关要求,商品房开发项目、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工业用地上的新建厂房和仓库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在实施标准上,《意见》强调,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标准,其装配率应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1/T 1831)的要求。其中,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商品房开发项目,各单体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60%;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工业用地上的新建厂房和仓库等,各单体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