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严格落实《实施意见》要求,对《实施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一)政府投资的大中型新建建筑(含PPP项目,下同)和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如未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社会投资新建建筑项目(包括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厂房、研发用房,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如未完成总平面图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
全面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
装配式建筑预评价是指为鼓励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和推广,组织专家依照国家或省现行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资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价意见的工作。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工程质量,配合开展装配式建筑专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从“惠州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名录”中抽取。各县(区)住建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的服务指南和监督机制,报我局备案后实施。
根据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的规定,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应进行预评价,为不影响项目进度,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组织申请装配式建筑预评价。
对《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应采用装配式建筑但建设条件相对特殊(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结构安全等问题)的部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专家论证装配式建筑的可行性,专家意见明确提出不适宜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可按一般建造方式开展建设。
实施建筑面积奖励支持政策
对《实施意见》实施前已出让用地尚未完成总平面图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社会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可获得不计容建筑面积奖励,奖励面积不超过实施装配式总建筑面积的3%。
对《实施意见》实施后自愿提高比例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社会投资项目,提高比例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可获得不计容建筑面积奖励,奖励面积不超过提高比例实施装配式总建筑面积的3%。
奖励范围仅限于社会投资住宅商品房项目,不包含工业厂房、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和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具体操作细则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地实际研究制定。
截至2021年一季度,惠州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102.64万平方米,占新开工工程总面积的9.05%,其中,新开工装配化装修住宅建筑面积46.54万平方米。新开工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 0.79万平方米,占新开工政府投资工程总面积的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