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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广西《关于推进建筑节能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应用的通知》
2020-09-17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阅读:


问题一: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有哪些类型、特点?


答: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项目用能状况诊断、节能方案设计、融资、设备采购、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节能量(率)测算和验证、人员培训等服务并保证项目节能量(率),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一种新型市场化节能服务机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根据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各自所承担的责任、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付款方式的不同,可将合同能源管理分为三种类型,即: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

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主要体现在10个方面:节能更专业、技术更先进、节能率高、节能量有保证、用户零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投资回收期短、用户风险性低、改善用户现金流、提升用户市场竞争力、运行管理更科学节能。

 

问题二:起草《关于推进建筑节能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应用的通知》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答:从近年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进建筑节能实施情况调研结果来看,虽然我区建筑领域节能服务产业得到较快发展,但从总体上看,我区已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建筑领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模式投资、运营的项目较少,仅出现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学校、商场等。同时,存在融资困难、财税扶持政策不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不明确、会计实务处理不统一以及产业规模偏小、发展水平较低、市场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当前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需要。尤其是在当前国家及地方减少或者不再对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特别是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进行财政资金补助,将政府引导转变为市场化运作,要求推广合同能源管理、PPP模式等市场化机制推进建筑节能的大背景下,要切实降低我区建筑能源消耗,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企业积极性,顺利完成我区“十三五”建筑节能各项指标任务压力较大。

因此,为适应我区建筑节能工作形势发展需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建筑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多次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广西银保监局等厅局单位会商,与我区14个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以及从事建筑节能相关服务企业充分交流沟通,并赴上海市、重庆市开展实地调研。在综合各方意见,汲取区内外省市先进经验、做法前提下,起草了《关于推进建筑节能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应用的通知》初稿,多次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广西银保监局等相关厅局,14个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并通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通知。

 

问题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该《通知》内容共分为八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将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本地区本级预算内投资和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部分为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明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享受到的税收优惠,以及合同期满后相关资产的税务处理原则。

第三部分为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明确了自治区各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企业、公共机构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的财务会计准则。

第四部分为改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信用担保、贷款等服务。

第五部分为工作要求,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并明确安排财政资金实施示范工程建设。同时,基于安全性考虑,提出涉密性强及重点要害党政部门原则上不鼓励实行合同能源管理。

第六部分为强化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提供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培育建筑节能服务产业市场的各项措施。

第七部分为保障措施,为规范建筑节能领域节能服务市场,明确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八部分为舆论宣传,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金融工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银行保险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问题四: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答:一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二是改善金融服务:1.鼓励银行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对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的节能服务公司开通绿色通道,并在信贷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从优,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给予信贷扶持。探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履约保证保险项下融资担保机制,引入创业基金、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渠道。2.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3.节能服务公司可以符合抵押条件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问题五:如果自治区或者地方安排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示范工程建设,财政奖励资金可以用在哪些方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财政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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